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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68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元通一巷7号。法定代表人文翊。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法定代表人李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8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途锐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