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滕世臣与邱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世臣,邱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296号原告:滕世臣,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邱少军,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滕世臣诉被告邱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世臣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既不能提供被告邱少军准确地址,又不能提供下落不明证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立新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滕世臣。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时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