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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茂华、杜振领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宝燕,孙宾,黄环宇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4刑初16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茂华,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15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杜振领,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系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朔里煤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朱玉刚,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大专文化,系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31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搏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永芳,女,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李朝阳诊所,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黄宝燕,女,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孙宾,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1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环宇,男,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高中文化,系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运处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宝燕、孙宾、黄环宇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鹏、代理检察员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宝燕、孙宾、黄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黄宝燕、赵永芳、黄环宇、孙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环宇三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计70460余元,被告人黄宝燕、孙宾二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计60460余元,周茂华从中抽水牟利计3800余元。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周茂华安排黄环宇收取抽水款项,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安排孙宾放风并给予200元好处费。同年12月15日晚,上述人员在赌博时,被接到举报的民警当场抓获。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宝燕、孙宾、黄环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周茂华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三次在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组织他人聚众赌博。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周茂华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800元。具体如下:(一)2015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等人在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祥云24小时快餐店西侧二楼一棋牌室内用扑克牌推牌九聚众赌博,赌资10000余元,周茂华抽头渔利300余元。其间,周茂华安排儿子被告人黄环宇帮助其收取抽水款项,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二)2015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宝燕等人在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四村13栋111室吴某2家中用扑克牌推牌九聚众赌博,赌资10000余元,周茂华抽头渔利1500余元。其间,周茂华安排被告人黄环宇帮助其收取抽水款项,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服务,安排被告人孙宾在门口放风,并给予孙宾200元好处费。(三)2015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宝燕等人在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1居45栋106室用扑克牌推牌九聚众赌博,周茂华抽头渔利2000余元。其间,周茂华安排黄环宇、孙宾在门口放风。当晚19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杨庄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赌资50460元及扑克牌40副、牌九牌2副、骰子25个。另查明,被告人朱玉刚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31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孙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扑克牌40副、牌九牌2副、骰子25个。2.书证(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扣押清单、关于周茂华开设赌场赌具、赌资的说明,载明:2015年12月15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杨庄派出所侦查人员现场扣押赌资计人民币50460元及纸质扑克牌40副、塑料牌九牌2副、骰子25个。(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杨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12月15日,该所侦查人员在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俱乐部南门一楼棋牌室当场抓获七被告人。(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杨庄派出所出具的前科情况核查证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载明:案发前,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赵永芳、黄宝燕、黄环宇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朱玉刚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31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300元;被告人孙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4)收据,载明: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周茂华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800元。(5)七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七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证人证言(1)证人段某证言:2015年12月14日16时许,其到烈山区杨庄矿四村13栋111室看到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宝燕、程某等人在赌博,其也参与了。赌桌上赌资10000元左右,周茂华抽水一二千元。同年12月15日16时许,周茂华打电话让其去赌博。其到杨庄矿俱乐部南门西侧一楼民房,门外站着一个戴眼镜的胖乎乎的小伙子放风,黄宝燕、周茂华、朱玉刚、杜振领坐门推牌九,200元一锅,旁边几人下注,其跟着下了几把偏门。周茂华的儿子负责从中抽水,如有人拿到“对子”或“鳖十”给他一二十元,周茂华抽水约2000余元,赌桌上赌资20000元左右。(2)证人蔡某证言:2015年12月13日下午,其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俱乐部北门祥云24小时快餐店西侧二楼一棋牌室,看到周茂华、赵永芳及两名男子推牌九赌博,200元一锅。同年12月15日19时许,其到杨庄矿工人村俱乐部南门西侧周茂华棋牌室准备赌博,看到几人在打牌九牌,其与周某聊了一会,公安局民警就到了。(3)证人王某证言:2015年12月13日16时许,其与杜振领到杨庄矿工人村电影院北门祥云24小时快餐店西侧二楼玩,看到周茂华、朱玉刚、杜振领、赵永芳在赌博,其未参与。同年12月14日16时许,其与杜振领到杨庄矿工人村吴某2家赌博,参与人员有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医生、段某、程某、黄宝燕等人,其跟着下了几把。当天赌资约10000元,周茂华抽水约2000元并安排他儿子放风。同年12月15日,其与杜振领到杨庄矿工人村俱乐部南门45栋106室周茂华棋牌室赌博,周茂华、朱玉刚、黄宝燕、杜振领坐门,有几人跟着下小燕子。当天赌桌上赌资不到10000元,周茂华抽水约2000元。当晚1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三次均以推牌九方式赌博,200元或300元一锅,遇“对子”或“鳖十”抽水10元或20元,赌场由周茂华经营。(4)证人程某证言:2015年12月14日16时许,周茂华组织其到杨庄矿工人村一楼一处住宅赌博,周茂华、赵医生及两名男子坐门,其与另一男子下偏门。周茂华抽水约1000余元。同年12月15日,其接周茂华电话去赌博。16时许,到杨庄矿工人村俱乐部南门西侧一楼一处民房,看到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王某、黄宝燕、段某等人在推牌九赌博,每局200元或300元,其未参与。赌桌上赌资约10000元,周茂华抽水约2000余元。有一个戴眼镜男子在赌场附近放风。(5)证人吴某1证言:2015年12月15日15时许,周茂华让其到杨庄矿中学斜对面的棋牌室玩。18时许,其看到黄宝燕、周茂华等人在推牌九,庄家推时500元一锅,其未参与。周茂华负责抽水,交给一个姓黄的小伙子。1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6)证人吴某2证言:2015年12月14日下午,周茂华向其借钥匙在其家打牌,晚上将钥匙归还,其看到地上有很多烟蒂,估计他们赌博了。同年12月15日晚,其到杨庄矿工人村电影院南门一楼棋牌室玩,看到有人推牌九赌博,周茂华、黄宝燕及两名男子坐门,还有人坐偏门。桌上赌资约一两万元,周茂华抽水约2000余元。(7)证人周某证言:2015年12月13日16时许至18时许,其姐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医生在杨庄矿工人村24小时快餐店北侧一栋楼房的二楼赌博。同年12月14日,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医生等人在杨庄矿工人村吴某2家赌博。同年12月15日16时许至19时许,周茂华、朱玉刚、黄宝燕、杜振领等人在杨庄矿俱乐部南门周茂华棋牌室推牌九赌博,每锅二三百元,周茂华抽水2000元左右。三次赌博均由周茂华组织并负责抽水,其帮忙买烟买水,未参与赌博。(8)证人刘某证言:2015年12月15日17时30分许至19时许,有人在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俱乐部南门一处一楼住房内推牌九赌博,周茂华、朱玉刚、黄宝燕、杜振领坐门,每锅200元,其未参与。桌上赌资2000余元,抽水2000元左右。周茂华组织赌博并提供场所、赌具。4.勘验、检查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1居45栋106室,以及案发现场情况。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周茂华供述:2015年12月13日至15日,其为挣钱补贴家用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13日16时许至18时许,在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电影院北门祥云24小时快餐店西侧二楼一棋牌室,其与杜振领、朱玉刚、蔡某、赵永芳推牌九赌博,300元一锅,遇“憋十”、“对子”其抽水10元。当天其坐庄,共抽水300元,赌资近10000元,赌具由其提供。14日15时许,其在烈山区杨庄矿四村13栋111号吴某2家打电话邀请王某、朱玉刚、程某、杜振领、赵永芳推牌九赌博,之后段某也来到参与。其与赵永芳、朱玉刚、杜振领坐门,程某、段某下小燕子,300元一锅,遇“憋十”、“对子”其抽水10元。当天桌上赌资10000余元,其抽水约1500余元,结束后给吴某2200元的房间使用费。15日,其电话通知朱玉刚、杜振领、赵永芳到吴某2家赌博,因吴某2家停电又到杨庄矿工人村俱乐部南门西侧其租的棋牌室,后黄宝燕、王某、程某、蔡某、吴某2和段某也来了。黄宝燕坐庄,其与杜振领、朱玉刚坐门,赵医生、段某下小燕子,后段某接替其坐门。300元一锅,其抽水2000余元,桌上赌资一两万元。1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儿子黄环宇和他同学孙宾帮其放风,孙宾从14号开始帮其放风,每次给他200元报酬。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杜振领供述:2015年12月13日16时至18时许,其接周茂华电话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祥云24小时快餐店西侧二楼棋牌室推牌九。参与赌博的有其与周茂华、朱玉刚、赵医生、蔡某等人,其下偏门。每锅二三百元,桌上赌资不到10000元,周茂华抽水1000元左右。同年12月14日,其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一个叫吴老大的家里推牌九赌博,每锅300元。参与人员有其与周茂华、朱玉刚、黄宝燕、段小五、程某、赵永芳。桌上赌资20000余元,周茂华抽水1000元左右。同年12月15日15时至19时许,其接周茂华电话到烈山区杨庄矿俱乐部南门西侧一栋一楼住宅推牌九赌博,每锅200元、300元或500元。参与人员有其与王某、黄宝燕、段某、朱玉刚、程某、周茂华,其与周茂华、黄宝燕、朱玉刚坐门。桌上赌资30000余元,周茂华抽水2000余元。当晚1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三次赌博均用纸牌以推牌九方式进行,均由周茂华组织,提供场所、赌具,并在遇“憋十”、“对子”时抽水。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朱玉刚供述:2015年12月13日16时许,其接周茂华电话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祥云24小时快餐店西侧二楼一棋牌室推牌九,参与人员有其与周茂华、杜振领、赵永芳,赌资约15000元,周茂华抽水约1000元。同年12月14日,其接周茂华电话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一个叫吴老大的家里赌博。参与人员有其与周茂华、杜振领、黄宝燕、赵永芳、段小五、程某。赌资约25000元,周茂华抽水约1300元。同年12月15日15时许,其接周茂华电话与朋友刘某一起前去赌博,先到一个四十多岁男子家中,因停电又到周茂华家。参与赌博的有其与周茂华、杜振领、黄宝燕、段小五、赵永芳等人,每锅300元,桌上赌资5000元左右,周茂华抽水2000余元。当晚1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三次赌博均由周茂华组织,遇“憋十”、“对子”抽水10元、20元不等。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4)被告人赵永芳供述:2015年12月13日16时30分许,其应周茂华之约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祥云24小时快餐店西侧二楼推牌九赌博。参与人员有其与周茂华、王某、杜振领、朱玉刚、蔡某,赌资不到10000元,每局300元,周茂华当天抽水多少其不清楚。同年12月14日16时许,在烈山区杨庄矿工人四村13栋111室,其与周茂华、王某、杜振领、朱玉刚、黄宝燕、段某、程某推牌九赌博,每局300元,桌上赌资不到20000元,周茂华抽水约1500元。同年12月15日19时许,其在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俱乐部南门西侧周茂华组织的赌场玩,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黄宝燕、段某、王某在推牌九赌博,桌上赌资约20000元,每局300元至500元。三次赌博均由周茂华组织,提供场所、赌具,并遇“憋十”、“对子”抽水。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5)被告人黄宝燕供述:2015年12月15日18时许,其到周茂华棋牌室拿桌垫,看到有人在推牌九赌博。四个坐门的其只认识赵医生,她玩了几把没钱了,其就坐到她的位子玩了几把,输了几百元,准备离开时警察来了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6)被告人孙宾供述:2015年12月14日下午,其朋友黄环宇母亲周茂华打电话让其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八排红楼吴某2家中为他们赌博放哨,参与赌博的人有周茂华、黄宝燕、朱玉刚、杜振领、赵医生。当天周茂华给其200元。同年12月15日下午,周茂华让其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俱乐部南门一栋居民楼为他们赌博放哨,参与赌博的人有周茂华、朱玉刚、黄宝燕、杜振领、赵医生、王某、程某等人,其与黄环宇在外放哨。两次赌博均以推牌九方式进行,每锅500元。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7)被告人黄环宇供述:2015年12月15日下午,其母亲周茂华在杨庄矿工人村文化广场一间棋牌室叫人前来赌博,参与人员有周茂华、朱玉刚、杜振领、黄宝燕等人,每锅一二百元。其负责抽水,如遇“憋十”、“对子”抽水5元或10元,当天抽水2000余元。后周茂华让其到门口与孙宾一同放哨。同年12月13日、14日的两次赌博其负责帮忙抽水,均抽水1000余元,孙宾负责放哨。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黄宝燕、赵永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三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计70460余元,被告人黄宝燕二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计60460余元,周茂华抽头渔利数额计3800余元;被告人孙宾、黄环宇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宝燕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宾、黄环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茂华主动退赃,且庭审中七被告人自愿认罪,对七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赵永芳、黄宝燕、黄环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博用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茂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杜振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朱玉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赵永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黄宝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孙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黄环宇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周茂华、杜振领、朱玉刚、赵永芳、黄宝燕、孙宾、黄环宇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博用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陈卫国审 判 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屈曙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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