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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冈市中心医院与韩小雄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中心医院,韩小雄,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医院,韩小雄,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300号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42079619-9。法定代表人李刚,院长。委托代理人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小雄,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州区。第三人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154760-8。法定代表人张文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光明,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诉被告韩小雄、第三人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剑保安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靖红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丁时武,第三人蓝剑保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春艳、陈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小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黄冈市蓝剑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蓝剑公司派被告韩小雄等23人到原告医院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4年12月28日,被告韩小雄在值班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致被告韩小雄受伤,受伤后被告韩小雄随即入住原告医院治疗,2015年1月29日,被告韩小雄治愈出院,住院期间,被告韩小雄共计发生医疗费57303.36元。被告韩小雄除预交100元以外,其医疗费一致拖欠未交。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韩小雄要求其付清医疗费用,被告韩小雄认为他是在值班过程中受伤的,要原告找其所在单位解决,后两被告就韩小雄的医疗费承担问题互相推诿,一直拖欠至今人不交纳。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韩小雄受伤在原告处住院是事实,其理应按时足额向原告方支付医疗费用,可被告韩小雄伤愈后一致拖欠医疗费不交纳,严重影响了原告资金周转,被告蓝剑公司为韩小雄用人单位,被告韩小雄在值班中受伤,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理由蓝剑公司承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韩小雄下欠医疗费57303.3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57203.6元。被告韩小雄未作答辩。第三人蓝剑保安公司述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保卫科长与他人发生冲突,韩小雄上前帮忙,导致韩小雄受伤。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6月23日,蓝剑保安公司与市中心医院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蓝剑保安公司(乙方)为市中心医院(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合同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乙方保安员的工作地点黄冈市中心医院,如因乙方及乙方保安员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5000元,如因乙方及乙方保安员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导致的他人损失、人身损害等产生的纠纷,乙方应负责纠纷的处理,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保安人员因工伤致伤、残疾、死亡,其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合同还对甲方及乙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4年12月28日,第三人蓝剑保安公司指派被告韩小雄在黄冈市中心医院值班过程中,被他人致伤,受伤后,韩小雄在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共计57303.36元。韩小雄预交100元,其余医疗费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韩小雄住院小结、医疗费费用清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韩小雄在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为被告韩小雄治疗伤情,被告韩小雄应依约向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支付医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小雄支付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医疗费57203.36元。限被告韩小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被告韩小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