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国明与王灵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国明,王灵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42号申请人黄国明,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黄明,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灵丰,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国明与被申请人王灵丰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灵丰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9房地证(****)字第*****号价值16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并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国明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灵丰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9房地证(****)字第*****号价值16万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黄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