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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新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钟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范治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楚悦,该××职员。被执行人钟新才,广西马山县。申请执行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新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新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钟新才支付赔偿款5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新才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民主支行营业部账号62×××01内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