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4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370号原告张某。被告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定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XX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