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继忠诉被告马一卜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284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5日,东乡族,高中文化。被告马某某某,男,现年68岁,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福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启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