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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继忠诉被告马一卜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284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5日,东乡族,高中文化。被告马某某某,男,现年68岁,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福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启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