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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莫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甲,男,壮族,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11月24日忻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公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莫某甲的住处查处一支猎枪,该枪支系莫某甲的父亲留下,并一直由莫某甲持有。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莫某甲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位于忻城县城关镇都乐村龙堂屯75号莫某甲住处阁楼杂物间内查处得砂枪一支。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莫某甲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猎枪照片、现场照片、送检检材照片;检查笔录;证人莫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来)公(刑)鉴(痕)字(2015)43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莫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蓝晓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