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焦国占与段志伟、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国占,段志伟,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58号原告焦国占,男,1963年1月1出生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铜山乡羊进冲村委羊进冲。被告段志伟,男,成年。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法定代表人赵新中,任局长。原告焦国占与被告段志伟、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