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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焦国占与段志伟、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国占,段志伟,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58号原告焦国占,男,1963年1月1出生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铜山乡羊进冲村委羊进冲。被告段志伟,男,成年。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法定代表人赵新中,任局长。原告焦国占与被告段志伟、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