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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于挺与白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挺,白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于挺。被执行人白云芳。本院在执行于挺与白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839号号民事判决,后于挺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上诉人白云芳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于挺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11月1日止,按照借款本金25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并扣除此期间15%的年利率,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1月25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05646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并扣除此期间15%的年利率,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按照借款本金79112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并扣除此期间15%的年利率,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按照借款本金36702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并扣除此期间15%的年利率,驳回上诉人于挺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判决款项本金6.865万元、案件受理费929元,合计69579元。本院曾于2015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于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曾于2015年11月26日扣划白云芳银行存款9000元。本次恢复执行后于2016年3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白云芳社保工资收入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戴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文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