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3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殷国迎与葛许生、张满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国迎,葛许生,张满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8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殷国迎,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葛许生,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张满发,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国迎与被执行人葛许生、张满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葛许生与其妻开办的潜山县中泰六和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潜山太平塔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潜山县中泰六和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潜山太平塔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