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841马小立与晁威、孙平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立,晁威,孙平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41号原告马小立,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威,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孙平象,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立诉被告晁威、孙平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