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折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折娜,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折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9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马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