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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富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富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吴立刚,姚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97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陶少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富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吴立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念强。被执行人吴立刚。被执行人姚雪芳。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富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吴立刚、姚雪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常熟市富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0128000元,并支付以1012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吴立刚、姚雪芳对常熟市富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费合计87708元,由常熟市富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吴立刚、姚雪芳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吴立刚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虞园新村二区45幢房屋一套,但被他案首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11号1幢房屋,但设立有大额抵押权,本案中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不宜在本案中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