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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与高立平、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高立平,姜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954号原告孙先海,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成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戴杏,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培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立平,男,年龄不详,住胶州市。被告姜飞,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与被告高立平、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