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与高立平、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高立平,姜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954号原告孙先海,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成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戴杏,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培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立平,男,年龄不详,住胶州市。被告姜飞,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与被告高立平、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海、李成霞、戴杏、孙培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