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9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志峰申请执行张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锋,张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何志锋,男。被执行人张兰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藁民初字第04344号,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兰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兰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兰红银行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