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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杨某邹某等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邹某,康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27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谢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邹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康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谢某、邹某与被告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邹某、谢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谢某、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谢某、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谢某、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杨某,邹某,谢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东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