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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泛起与白长喜、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泛起,白长喜,张玉花,吴春生,王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519号原告周泛起,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白长喜,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张玉花,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吴春生,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东关新区。被告王全英,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