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泛起与白长喜、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泛起,白长喜,张玉花,吴春生,王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519号原告周泛起,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白长喜,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张玉花,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吴春生,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东关新区。被告王全英,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