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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80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刘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新民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