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配天门大街以南,凤天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负责人:王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晋仲裁字第9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033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