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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对萍、张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巩对萍,张加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268号原告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岩。委托代理人赵娜。被告巩对萍。被告张加强。原告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对萍、张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2元,收取1371元,由原告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1371元。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