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2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毛凤莹与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3646号原告毛凤莹,女,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良,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凤莹诉被告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凤莹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凤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凤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毛凤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怡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