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601号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邓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兰根,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大坤,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