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季启福诉姜光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启福,姜光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168号原告(反诉被告):季启福,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反诉原告):姜光友,男,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季启福与被告(反诉原告)姜光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姜光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姜光友申请撤回反诉,系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姜光友撤回反诉。案件反诉费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姜光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