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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曹岭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岭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曹岭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衡水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