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二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501号原告黄某群与被告湖南怀化辰溪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群,湖南怀化辰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501号原告黄某群,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被告湖南怀化辰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郑杰,该公司经理。原告黄某群与被告湖南怀化辰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原告黄某群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70元,依法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黄某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邬方平人民陪审员 朱定卫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