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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啊朋与高洪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啊朋,高洪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张啊朋,农民。被告高洪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啊朋诉被告高洪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啊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 峰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