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啊朋与高洪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啊朋,高洪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张啊朋,农民。被告高洪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啊朋诉被告高洪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啊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 峰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