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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119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某某中心,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193-1号申请人府谷县某某中心。被申请人杨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申请人府谷县中心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王某、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府谷县某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由申请人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府谷县某某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