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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赵瑞生与马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生,马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65号原告:赵瑞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云爱,市民,阜南县法学会推荐公民个人代理。被告:马利,农民。原告赵瑞生与被告马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田田独任审判,经原告申请要求庭外和解,时间为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3月8日,本院准许,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瑞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瑞生诉称:被告马利承包临泉县辉隆大市场建设工程,原告承包被告脚手架钢管架部分工程,包工包料。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原告款238000元,出具欠条1张,后被告支付110000元,尚欠128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28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欠条1份。证明:2014年7月30日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38000元。被告马利辩称:2014年7月30日,我与原告结账,还欠他们工程款238000元,当天支付超期款20000元,赵瑞成出具证明1张,应从总款238000元中扣除。赵瑞成是赵瑞生的哥哥,赵瑞成负责工程现场施工,工程款部分交给赵瑞成,部分交给赵瑞生。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明、收条各1张,证明结算后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马利将其承包工程中的脚手架、钢管架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赵瑞生,竣工后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赵瑞生钢管架费用款贰拾叁万捌仟元正(238000.00元)。马利,2014年7月30日”。同日,原告哥哥赵瑞成给被告出具证明一张,内容为:“已付超期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赵瑞成,2014.7.30”。2015年2月13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条1张,内容为:“今收到临泉马利工地搭脚手架款壹拾壹万元正(110000.00元),赵瑞生,2015年2月13号”。另查明:赵瑞生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皖K022010000190P”,操作类别: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赵瑞成系原告哥哥,负责涉案工程现场施工。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被告将其承包工程中的脚手架、钢管架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竣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视为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价款为238000元,结算后,被告两次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11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8000元(238000元-20000元-110000元)。原告对被告已付超期款20000元不予认可,但对被告持有的“证明”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被告主张,该“证明”虽系原告哥哥赵瑞成出具,但赵瑞成负责涉案工程现场施工,且与原告系兄弟关系,被告有理由相信赵瑞成有代理权,赵瑞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对该份“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08000元,依法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赵瑞生工程款10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收1430元,由原告赵瑞生负担200元,被告马利负担1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6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