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金建如、朱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金建如,朱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228号原告:陈文武。委托代理人:王建乐、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建如。被告:朱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武与被告金建如、朱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文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琦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