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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金建如、朱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金建如,朱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228号原告:陈文武。委托代理人:王建乐、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建如。被告:朱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武与被告金建如、朱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文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琦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