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金学配与百花湖乡下麦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金德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配,百花湖乡下麦村村民委员会,金德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金学配,男,布依族,1952年3月25日生,住所地……。委托代理人曹明华,贵阳市百花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百花湖乡下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金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金德锋,男,1989年6月29日生,布依族,住所地……。原告金学配诉被告百花湖乡下麦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金德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荣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学配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明华、被告百花湖乡下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惜、第三人金德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1年以原告为户主参加百花湖乡下麦村三组承包位于本村组“坟多”的林地0.7亩(习惯亩),参加承包人员分别是:金学配、班国琼、金德菊、金某某(已死亡),1998年8月19日又以原告为户主参加承包上述林地,参加人员有:金学配、金德香、金德秀、金德美、金德锋6人,2014年2月以原告为户主的上述林地被国家征用,丈量亩7.3283,丈量林地时本案第三人金德锋参加,故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上是本案第三人金德锋的名字。被告对被征用的土地丈量亩数和土地征用补偿金额进行一、二、三榜公示,公示期满后,无任何人提出异议,原告找被告划拨土地补偿费时,被告以该项土地征用补偿费有争议为由,拒绝划拨,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划拨原告的土地征用补偿费682264.73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分配被征收的是名为“坟多”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对该土地案外人罗余福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包含该争议的“坟多”,而原告对此也主张享有承包经营权,双方争议实为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该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德配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311元,发还原告金德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荣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