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虎崇学与张柳生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崇学,张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447-2号申请执行人(被害人)虎崇学,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红砖南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码:6104251950********。被执行人张柳生,男,1954年4月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住柳州市柳南区河西小区北区**栋*楼*号。身份证号码:4502041954********。虎崇学与张柳生责令退赔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秦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项:责令被告人张柳生、林云飞、丁胜天、史册退赔被害人虎崇学经济损失20万元。被执行人张柳生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行人张柳生银行存款15299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虎崇学。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虎崇学放弃。本案执行费29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项,(2016)陕0402执44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