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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媛媛申请执行文金东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媛,文金东,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媛媛,女,汉族,1988年1月1日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文金东,女,朝鲜族,1976年3月21日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文金东、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判决书将位于金明裕花园2幢21层2104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李媛媛名下,但被执行人金文东、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文金东名下位于金明裕花园2幢21层2104号房屋过户登记在申请人李媛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