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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虎娃与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娃,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虎娃。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旭辉。本院在执行张虎娃与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向申请执行人张虎娃缴纳养老金27098.91元。负担执行费3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陕0802执3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榆阳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