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民初251号原告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定代表人赵永山。委托代理人郭百文,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永华,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胡青城,村委会主任。原告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益展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黑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益展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百文、被告西黑河村委会的村委会主任贺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益展公��诉称,2010年5月6日,原告江苏益展公司(变更前为新沂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黑河村委会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内道路硬化及亮化工程、新建入村门楼、安装村内广播设施、村委会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工程采用原告全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被告负责项目规模、造价的审计和工程造价的支付,工程造价以审计造价为准,最终工程价款以审计价款为准。合同约定原告材料进场时,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款,工程完成30%至40%时,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30%以上的工程款;工程完成50%至70%时,被告验收合格支付50%以上的工程款;工程完成70%至90%时,被告验收合格支付80%以上的工程款,全部完工时甲方验收合格后,剩余工程款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被告若违约须向原告支付违约期间工程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西黑河村委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包西黑河村村中农田改造工程,即将原有的入田泥土路修建为砂石路,原告以全额垫资(包工包料)方式承揽施工,以同类工程实际审计价格为工程承包结算价格。合同约定了以原告完成工程总量的30%为一个结款期,当工程完工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除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在60个工作日内结清,保证金期限为交工后的一年内。以上两项工程于2012年6月份全部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12年6月份,经内蒙古丰立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包括二个合同在内的村委会维修、安装门楼及附属工程,西黑河村���水池工程,西黑河村厕所工程,西黑河村道路工程,西黑河农田路改造工程合计审定工程款为1437.4679万元,从2011年5月25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告分十次合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2.68万元,以房抵债71.2万元,合计支付403.88万元,尚欠工程款1033.5879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48.3855万元(工程款1033.5879万元,利息114.7976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从2014年1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至付清时为止)。被告西黑河村委会辩称,合同签订的事实存在,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了。也经过第三方审计,对于审定的价格无异议。对于利息,如果合同有约定的话没有意见。对上述两个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范围、地点、工程量、验收情况、使用情况均没有异议。对332.68万元没有异���。对于以房抵债的71.2万元,答辩人想核对一下具体抵的房屋坐落和每套房屋的价格,想请原告出具相关的明细表。需要重新核对。原告应该就该71.2万元出具手续。答辩人需要村委员里存档。针对上述事实部分,原告江苏益展公司举证如下:一、两份《工程承包合同书》;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二、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原告名称变更过。三、工程签证单;证明双方以签证单的形式对两个合同共五项工程进行了确认。四、基建审计报告书(五份,涉及五个工程);证明总工程价款。五、付款明细:证明被告已付403.88万元,其中包括332万多的现金,抵顶四套房屋和两套门脸房共71.2万元。六、利息计算明细。我方起算时间整体推后,自2014年1月14日开始计算,分段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并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对此,被告西黑河村委会的质证意见为:一、对两个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认可。二、真实性认可。三、对五个工程的签证单真实性认可。四、真实性认可。对于审计金额认可。五、对付款真实性认可,希望原告给补一下抵房的手续,我方需要存档。以国家审计为准。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西黑河村委会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原告江苏益展公司(乙方,变更前为新沂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黑河村委会(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内道路硬化及亮化工程、新建入村门楼、安装村内广播设施、村委会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等六项工程。协议书第一条4至7款约定,工程采用乙方全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负责项目设计和组织施工,甲方负责项目规模、造价的审定和工程造价的支付。工期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工程造价以审计造价为准。合同第六条2款约定,乙方(即原告)进场施工时,甲方(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款;待工程完成30%至40%时,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30%以上的工程款;工程完成50%至70%时,甲方验收合格支付50%以上的工程款;工程完成70%至90%时,甲方验收合格支付80%以上的工程款,全部完工时甲方验收合格后,剩余工程款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程款的结算,甲方若违约须向乙方支付违约期间工程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4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西黑河村委会(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包西黑河村村中农田改造工程,即将原有的入田泥土路修建为砂石路。工程期限自2012年4月8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该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以全额垫资(包工包料)方式承揽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以同类工程实际审计价格为工程承包价格。工程款的结算以原告完成工程总量的30%为一个结款期….当乙方工程全部完��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除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在60个工作日内结清,保证金期限为交工后的一年内。另查明,自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就上述两个工程制作工程签证单交给西黑河村委会,西黑河村委会对工程量盖章确认并予以验收。2012年6月份,被告西黑河村委会委托内蒙古丰立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进行审计。2012年6月20日,内蒙古丰立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两个合同范围内的村委会维修、安装门楼及附属等工程、村厕所工程、村雨水池工程、村道路工程、村农田路改造工程,合计审定工程款为1437.4679万元。从2011年5月25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告分十次合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2.68万元,以房抵债71.2万元,合计支付403.88万元,尚欠工程款1033.5879万元。目前,上述工程全部已经投入使用。2016年1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上。经过审理,西黑河村委会对于签订两份工程合同的事实、工程完工验收事实、总工程款和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以房低债数额和尚欠工程款数额,西河黑村委会在核实证据后全部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益展公司与被告西黑河村委会之间签订的两份《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完成工程后,被告西黑河村委会委托内蒙古丰立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由原告全额垫资施工,最终结算以审计价格为准。两份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于2012年6月全部予以验收,并于2012年6月20日确定审计价格。依据双方的付款约定,2010年的合同价款应于验收合格后20日���全部付清,2012年的合同价款应于验收合格后60日内全部付清。综上,付款条件成就,付款期限届满,被告西黑河村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审计价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此,对原告所请求的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请求,原告将起算时间推迟至2014年1月15日分段计算,利率标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3.5879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5日暂计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114.7976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7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晓 霞人民陪审员 王 利 华人民陪审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美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