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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刚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终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赵钢,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辩护人陈霞、汤海清,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钢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哈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一、2010年4月,被害人吕某某为购买依兰县出租车标段,通过刘某甲结识了被告人赵钢。赵钢虚构可以为吕某某提供帮助,但托关系办事需要好处费,向吕某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后吕某某委托吴某某通过他人将人民币100万元转汇给赵钢。二、2011年4月,被害人吕某某为以低价购买依兰县米厂土地找到被告人赵钢。赵钢谎称能为吕某某提供帮助,但托关系办事需要好处费,向吕某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后吕某某委托吴某某给赵钢汇款人民币170万元。三、2011年6月,被害人吕某某为以低价购买依兰粮库A-10地块找到被告人赵钢,赵钢谎称能帮助吕某某以低价购买到该地块,但托关系办事需要好处费,让吕某某给其汇款。后吕某某给赵钢汇款人民币10万元,委托刘某乙给赵钢汇款人民币50万元,委托吴某某汇款合计人民币581万元,吕某某使用杨某某的银行卡给赵钢转款人民币240万元。四、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赵钢因扩建养殖基地缺少资金,以虚假的“中标通知书”等文件,以将拆迁取得的废铁低价出售给被害人黄某为诱饵,骗取黄某人民币165万元。五、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钢以将中石油集团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一厂新区重改工程拆迁取得的废铁低价出售给被害人屈某某为诱饵,骗取屈某某人民币50万元。综上,被告人赵钢共诈骗人民币1366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吕某某、黄某、屈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孙某某、李某、高某甲、高某乙、冯某某、韩某某、姜某某、刘某丙、尤某某、宋某某、刘某丁的证言,赵钢和被害人所签合同,借款欠据和银行凭证,依兰县财政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情况说明,司法鉴定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钢供述部分犯罪。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吕某某委托其办理依兰县出租车标段、低价购买依兰粮库地皮等事项中,虚构事实,骗取吕某某人民币1151万元。又虚构取得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石油一厂拆迁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165万元、屈某某5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钢不服,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其没有诈骗吕某某、黄某、屈某某,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赵钢收吕某某的钱款是服务费,不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的赵钢诈骗被害人黄某的事实,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已判决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应认定赵钢犯诈骗罪;赵钢在押期间,公安人员对赵钢有刑讯逼供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初,被害人吕某某通过其朋友刘某甲认识上诉人赵钢。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间,吕某某为取得黑龙江省依兰县出租车标段和低价购买依兰县米厂、依兰粮库的土地,请赵钢帮忙。赵钢谎称其认识团中央、中组部和国家扶贫办公室的领导,可以通过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的领导帮吕某某办事,以此取得吕某某的信任。赵钢让吕某某给其拿钱疏通关系,共骗取吕某某人民币1151万元。赵钢将上述钱款均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和归还欠款。2013年9月,因找不到赵钢,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初,我通过刘某甲认识了在通辽开影楼的赵钢,刘某甲说赵钢挺有办事能力。我想在依兰开出租车公司,就让刘某甲找赵钢帮我办依兰县的出租车标段,刘某甲说,赵钢可以通过北京的人找到黑龙江省领导办这事,但需要300万的好处费,我就让吴某某把300万元汇到了刘某甲给我的账户,但这事没办成。刘某甲说,以后再找赵钢办别的事,这钱我就没往回要。2011年4月,依兰县米厂有地皮要卖,我想买,就让刘某甲找赵钢帮忙。后来,刘某甲说赵钢答应帮忙,但需要300万元好处费。因依兰县的于传录也要买这块地皮,我就让于某某先拿300万元,说好办不成我连利息一起还给他,这样于某某和吴某某去银行把钱汇到了刘某甲给的一个账号。同年6月,赵钢说,北京中组部地方局和国家扶贫办领导要来哈尔滨安排买地这件事,让我们去见他们。我就和刘某乙、孙某某、刘某甲去了哈尔滨,等了半个多月也没看见来的领导,我们就去通辽找赵钢,赵钢让我准备7000万作为保证金,并让我给他汇钱办事用,我就让吴某某给赵钢汇钱,但米厂的地最后卖给了美林公司。这期间,我准备购买依兰县北粮库的地皮,想低价买高价卖出。我就同刘某甲、吴某某一起去通辽找赵钢。赵钢说,他在国家扶贫办有亲属,通过黑龙江省领导可以7000万元的价格买下来,让我和吴某某给他汇中介费。钱都是吴某某汇的,这几件事加起来大约给赵钢汇了2000万,但是都没办成。我没有向赵钢借过钱,给他汇款是求他办事。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通过吕某某认识了刘某甲和赵钢。2010年初,我和吕某某想办出租车标段,吕某某通过刘某甲找到赵钢,赵钢说需要中介费300万元,我汇给刘某甲220万元,汇给赵钢80万元。后来这事没办成,吕某某跟我说钱先放赵钢那,赵钢说依兰的出租车标段办不下来,再给联系达连河的出租车标段。2011年4月左右,吕某某让我跟依兰县的于传录去银行给赵钢汇款300万元,说这钱是办依兰县米厂地皮的好处费,让赵钢帮忙找人便宜点把这块地皮买下来,后来米厂地皮让美林公司买去了,吕某某让我凑300万还给于传录。这期间,刘某甲说赵钢能帮忙低价购买依兰县北粮库的地,我和吕某某想买,就让刘某甲找赵钢。赵钢说,这块地皮的拍卖价是一亿五千万,他7000万就能买下来,让我给他汇300万元办事用,我就给刘某甲汇去200万,给赵钢汇去100万元。后来赵钢说,这事拖得时间太长,要想办成,还得用钱,吕某某把赵钢的银行账户告诉我,我就陆续汇给赵钢1000万左右。我跟吕某某说,给赵钢汇了那么多钱,事也没办成,让他往回要钱,吕某某让我放心,之后,又让我继续汇款给赵钢,从2010年10月28日至今我一共给赵钢2100多万。2013年六七月份,我自己去通辽市找赵钢,他说这事肯定能办成,让我先回去,说他朋友是中央出版社领导,朋友的干爹是国家扶贫办主任,能找到中组部管黑龙江的领导,这块地皮竞标价是一亿五千万,我交7000万就行,剩下的从国家扶贫基金中拨给依兰县财政。到2013年9月25日,我就找不到赵钢和刘某甲了,就来报案。我给赵钢的钱都是在我亲属和朋友手里借的,有的是抬的钱。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赵钢、吕某某是朋友。2010年春节后,吕某某让我帮忙找人在依兰县办出租车标段,我找赵钢,赵钢说他能办,吕某某让吴某某汇给我120万元,汇给我妻子王某乙100万元,我把220万元全部转给了赵钢。因事情没有办成,我从赵钢处要回100万,转到吴某某的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卡中各50万元,卡号我记不清了,还剩120万没要回来。2010年四五月份,吕某某说依兰县米厂要卖地,找赵钢帮忙,吕某某为办成这件事,给赵钢好处费二三百万,这事最后没办成。2011年6月,我和吕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去通辽市找赵钢,在一起吃饭时,吕某某说,前面两件事都没办成,让赵钢把好处费还给他,并跟赵钢说,想把依兰县粮库的地买下来,赵钢说给联系,让吕某某回去听信,之后,吕某某和赵钢联系就不通过我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听吴某某说,这几件事一共给赵钢1000多万。2013年9月,我就找不到赵钢了。我介绍赵钢给吕某某办事,是因为平时唠嗑时赵钢和我说,他在北京有朋友认识黑龙江省领导。2010年6月,赵钢和我、吕某某说,他朋友的父亲是北京的一个领导,要来哈尔滨,我、吕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在哈尔滨等了几天也没见着。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甲是我丈夫。2011年4月,我想做服装生意,让刘某甲帮我借点钱,过几天就有100万元汇到我的建设银行卡里,但是后来觉得买卖不好做就没做。2011年七八月份,刘某甲让我把钱转到户名叫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里,我分三次把100万汇给吴某某。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在依兰县水产局工作,我通过朋友吕某某认识的刘某甲。2010年10月,吕某某让我出车跟他去佳木斯找刘某甲。在佳木斯一个饭店,吕某某跟刘某甲说,依兰县米厂要卖地皮,问刘某甲能否找人便宜点买下来,刘某甲说这事好办,但得先拿300万元好处费。因为我朋友于某某也要买这块地皮,我和吕某某就让于某某把300万元汇给了刘某甲。过了一段时间,吕某某向我借钱,说刘某甲能找人帮忙给他办出租车标段,我就借给吕某某60万元。一年之后,事还没办成,我、吕某某和孙某某就把刘某甲找到我经营的浴池,我问刘某甲,这么长时间他找谁办这些事了,刘某甲说,他找的通辽市一个叫赵钢的人,保证能办成,让我们放心,并说,赵钢说国家扶贫办、团中央领导和他关系好。之后,我和吕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开车去通辽市找赵钢,吕某某与赵钢单独谈的。后来,刘某甲又跟吕某某说,能以便宜价格买到依兰县北粮库地皮,我劝吕某某别相信,他不听。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吕某某是战友,通过吕某某认识的刘某甲,他是佳木斯224医院的职工。2011年6月,吕某某和我说,他找刘某甲、赵钢帮忙,打算买依兰县北粮库地皮进行开发,让我帮忙办一些手续。之后,就和刘某甲一起商量帮吕某某买依兰县北粮库地皮的事,刘某甲说,他在辽宁省的朋友赵钢认识团中央的,有能力帮忙以便宜价格买下北粮库地皮。同年9月,我和吕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一起去通辽见的赵钢,问这事办得怎么样,他们在一起谈的,我没在场。听吕某某说,为办这事,他外甥吴某某给赵钢2000多万元,但事没办成。7.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在依兰县宏克力镇经营一家石场,和吴某某是好朋友。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吴某某先后6次共计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吴某某说,找抚顺的赵钢和刘某甲买依兰县依兰北粮库地皮,借钱是给办事的人。2013年9月,吴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去找赵钢,问这事办的怎样了,赵钢答应还吴某某钱,但也没还,之后就找不到赵钢了。8.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依兰县运输管理站担任站长。2012年,依兰县一共上了4个出租车标段,我不认识赵钢、刘某甲,他们没找我办理过出租车标段的事。9.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我在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承包61亩土地,成立了茫汗养殖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养殖家禽,赵钢投资100万元。10.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赵钢是朋友。2013年6月,赵钢给我207万元,让我帮忙在葫芦岛市买海面,正在运作的过程中我因涉嫌诈骗被抓。11.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赵钢经营的影楼需要钱,向我借款130万元,同年6月,因我资金周转不开,我催赵钢还钱,赵钢于6月12日还我130万元。12.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赵钢是朋友。2011年八九月,赵钢向我借钱,当时我没钱,我就向通辽市的安某某借了90万,向吴某甲借了100万,共190万借给赵钢,到现在赵钢也没还。2013年10月初的一天,赵钢上我家找我,说出事了,依兰的吕某某让他帮助购买依兰一块地皮,依兰公安局找他。13.黑龙江省容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受公安机关委托,根据吴某某提供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和吴某某、赵钢银行流水明细,吴某某汇款给赵钢1151万元。14.依兰县财政局出具的《说明》证实:2011年6月7日、11月14日,依兰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及依兰县油脂公司的房产、土地(依兰镇A-10地块)进行公开转让,拍卖底价1.57亿元,因无人竞买流拍。此后再没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或口头竞拍或购买的意向。15.上诉人赵钢的供述证实:我和刘某甲是朋友,2012年通过刘某甲认识的吕某某。吕某某向我借过六七次钱,我向吕某某借过400多万,我和吕某某相互拆借,利息是四分。我借给吕某某的钱是向刘文和高某甲借的,后来,吕某某让吴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给我1156万元,这些钱包括吕某某买地时向我借的360万元和以前的欠款,加上我们之间拆借款的利息。我和吕某某合作经营养殖场、影楼和葫芦岛市301医院附近的1万亩海面,钱都是吕某某安排人给我汇过来的。这些钱我装修影楼花800多万,投资养殖场560多万,还刘文120本金和40万利息,还高某甲190万本金和50万利息,买一辆路虎车花42万元。刘某甲给我的汇款,是还我的欠款。吕某某和刘某甲没求我帮忙办过出租车标段和购买依兰县米厂、北粮库地皮的事,我也没说过认识北京市和黑龙江的领导。2011年9月,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孙某某一起到内蒙古通辽找我,是吕某某把欠刘某乙的钱汇给我了,刘某乙来就还给他了。之后,我就不在通辽住了,去了我老家辽宁省抚顺市,把手机号换了。二、2013年6月至10月间,上诉人赵钢伪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石油一厂(以下简称石油一厂)新区重改工程废品买卖协议、重改工程废品出售通知、关于拆除石油一厂公告、拆除项目由赵钢承包的协议书和中标证明,以承包石油一厂拆迁项目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65万元,以将石油一厂新区重改工程拆迁后的废铁低价出售给被害人屈某某为名,与屈某某签订虚假供货合同,骗取屈某某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我通过刘某丙认识的赵钢。之后,赵钢找我,说他承揽抚顺石油一厂拆迁工程,需要用钱,并拿出了承包协议、中标通知书、拆迁承包证明等文件让我看。2013年6月,我借给赵钢165万,还把我朋友屈某某介绍给赵钢。赵钢承诺的还款期限到了我找他还钱,听说他被抓了,我就来报案。2.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我朋友黄某说,他的朋友赵钢承包了石油一厂拆迁工程,有废铁要买,我听价格挺合适,当时黄某还给我看了赵钢和石油一厂的合同。为了把握,我们几次去石油一厂拆迁工地考察,赵钢叫来一自称是保卫处姓宗的处长领我们进去看,拆迁下来的废铁确实很多。2013年10月15日,我和赵钢签订了供货合同,给赵钢70万元定金,我把钱打到了高某甲的卡上,但工程一直没有消息,我怕被骗,要赵钢退款,他给我退了20万元,还剩50万没退。后来听说赵钢被抓了,就来报案。3.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刘某丙介绍认识的黄某、屈某某和赵钢,赵钢说他承包了石油一厂拆迁工程,向黄某借165万,向屈某某借70万,我做的担保人。赵钢说,拆迁工程能挣几个亿,还拿出石油一厂拆迁的中标通知书、拆迁合同等文件给我们看。我们去考察时,赵钢给我们介绍一个姓赖的,是石油一厂车队工作人员,还有一个公安处姓钟的,是他们把我们领进厂的,与赵钢啥关系不知道。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赵钢说他承包了石油一厂拆迁工程,向黄某借了50万人民币,赵钢就让我和高某甲做担保人。我和黄某去考察时,赵钢给我们介绍一个姓赖的,说是石油一厂的领导,他说拆迁工程给了赵钢。赵钢还给我们看了石油一厂拆迁的红头文件和批示,后来我看他们的手续不全,感觉这个工程是骗人的。5.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化工塑料厂副厂长。石油一厂没有重改工程或拆迁工程,我没有和一个叫赵钢的人签订拆迁工程合同。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化工塑料厂保卫部副部长。2013年5至10月间,我同事刘某丁介绍来几个自称是内蒙古通辽市的人来我厂,说是看看老厂区,我就让他们进去了。石油一厂要拆迁的事我不知道,现在因为场区地表下沉,2011年末已经停产了。7.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我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下属企业北天集团劳服公司保安队带班班长。2013年5月至9月,经抚顺石化分公司特种车调运公司副经理赖兆祥介绍,一个叫赵钢的人领了四五个人来石油老厂和新区一厂,开始说是怀旧到厂里照相,后来说要买废钢材,我不知道我厂要卖废钢材这件事。8.上诉人赵钢与被害人屈某某签订的供货合同证实:甲(赵钢)乙(屈某某)双方对石油一厂新区重改工程中所拆卸的废铁、管线等废弃物处置协商一致,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交款后20个工作日前交货。9.上诉人赵钢向被害人黄某借款的欠据证实赵钢向黄某借款人民币165万元。10.上诉人赵钢伪造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石油一厂新区重改工程废品买卖协议、重改工程废品出售通知、关于拆除石油一厂公告和石油一厂拆除项目由赵钢承包的协议书、中标证明。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没有委托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对石油一厂新区废旧装置进行拆除或处理,未与赵钢签订买卖协议。12.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求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证实:该所接受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的委托,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借据和赵钢的供述,经审核,截止2014年6月17日,赵钢欠黄某165万元,欠屈某某50万元。13.公安机关制作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吴某某报案后立案侦查并抓获赵钢的经过。1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赵钢身源情况。15.上诉人赵钢的供述证实:我和黄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6月至11月,我伪造了石油一厂拆迁工程中标通知书、承包协议书等文件,向黄某借人民币168万元,我把这些钱都投到科尔沁左翼后旗养殖场了。2013年10月,我又以抚顺石油一厂要拆迁,可以把拆迁的废铁卖给屈某某为由,与屈某某签订了供货合同,屈某某先给我抵押金70万。因合同没履行,屈某某向我要钱,2013年12月,我还给他20万,还剩50万没有还。实际上我和屈某某签的供货合同是假的。综上,上诉人赵钢共诈骗人民币1366万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9日在辽宁省锦州市将赵钢抓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赵钢谎称其认识北京和黑龙江的领导,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151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孙某某、高某乙、冯某某、韩某某、姜某某、侯某某、高某甲的证言证实,并与依兰县财政局出具的说明、司法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赵钢所提其没有诈骗吕某某和辩护人所提赵钢收取吕某某钱款是服务费,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赵钢曾多次供述其伪造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一厂新区重改工程废品买卖协议、重改工程废品出售通知和拆除项目协议书、中标证明等文件,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65万元、屈某某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并有被害人黄某、屈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甲、刘某丙、尤某某、宋某某、刘某丁的证言,赵钢和被害人所签合同、借款欠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情况说明和审核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担保人是否赔偿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并不影响对赵钢行为性质的认定。赵钢所提其没有诈骗黄某、屈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赵钢与黄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赵钢及其辩护人二审期间未能提供证明赵钢被刑讯逼供的有价值线索,赵钢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二审法院应排除非法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志星审 判 员  尹红琳代理审判员  王增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