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沈达勇与薛伟伟、姜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达勇,薛伟伟,姜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3457号原告沈达勇,居民。被告薛伟伟,居民。被告姜亚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达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勇书 记 员 钟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