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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沈达勇与薛伟伟、姜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达勇,薛伟伟,姜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3457号原告沈达勇,居民。被告薛伟伟,居民。被告姜亚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达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勇书 记 员 钟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