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杨少冬与烟台市福山华侨宾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冬,烟台市福山华侨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610号原告:杨少冬,女,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烟台市福山华侨宾馆,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冬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华侨宾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丕山人民陪审员 汪国勇人民陪审员 辛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