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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萍与耿加仓、刘卿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耿加仓,刘卿花,潍坊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446号申请人刘萍。被执行人耿加仓。被执行人刘卿花。被执行人潍坊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汝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萍与被执行人耿加仓、刘卿花、潍坊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城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刘彩兰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