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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家平、佟双贵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平,佟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平被执行人:佟双贵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佟双贵银行存款人民币106710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