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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宣平与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宣平,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997号原告张宣平。被告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路67号。法定代表人苑顺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宣平诉被告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宣平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宣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宣平负担。审 判 员 齐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