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未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刘XX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未民初字第85号原告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X。系原告XXX之父。被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X。身份证号码:XX。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一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艳平、雷琪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治权担任记录。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女方主管家庭经济,原告每月3000元的工资由被告直接领取。但被告对家庭开支和小孩学习漠不关心,迷恋打牌赌博。2015年8月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XX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7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6月3日生育一男孩XX,现读小学,XX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主要是被告染上打牌赌博的恶习,在外欠下巨额赌债,2015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债主多次指使社会人员上门逼债,在被告单位及居住的小区拉横幅、贴大字报���原告及家人整日生活在惶恐中,严重扰乱日常生活,原告就此事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原告XX陈述其不清楚被告XX在外所欠赌债的具体金额。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信息、XX的户籍证明、XX分公司化肥事业部出具的证明、债主张贴大字报的照片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XX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家庭生活原本平淡幸福。但被告XX不珍惜家庭,染上打麻将赌博的恶习,直到债主追债上门,被告XX为躲债离家出走,致使原告XX及其家人整日生活在惶恐中,严重影响全家人的正常生活。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XX拒不到庭,是一种对婚姻及家庭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原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坚决要求离婚,对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不同意作任何协商,由此可以看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XX尚且年幼,一直跟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原告要求抚养XX,原告父母亦向本院出具承诺称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XX,结合原、被告实际情况,XX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XX应负担必要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子XX,由原告XX抚养,被告XX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至XX独立生活为止。XX应支付生活费限在每月30日之前付清,其他费用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XX在节假日有探视XX的权利,XX应给予XX探视的方便。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杨艳平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静楠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文书编号(2015)楼未民初字33号文书拟稿人龙一明报批时间2016年1月28日原告王娟被告彭明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子XX,由原告XX抚养,被告XX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至XX独立生活为止。XX应支付生活费限在每月30日之前付清,其他费用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XX在节假日有探视XX的权利,XX应给予XX探视的方便。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XX负担。庭长审批意见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