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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梁小聪与麻余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聪,麻余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民初589号原告梁小聪。委托代理人刘晟,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余环。原告梁小聪诉被告麻余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小聪因被告麻余环未按期返还借款,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20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麻余环拖欠原告梁小聪借款50000元属实,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20日止,现被告逾期未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麻余环向原告梁小聪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麻余环向原告梁小聪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8月2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麻余环负担。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17。上诉人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绍锋人民陪审员  王惠东人民陪审员  汪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时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