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陆阿宝与黄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阿宝,黄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4337号原告陆阿宝。被告黄国军。原告陆阿宝与被告黄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阿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阿宝诉称:2015年10月23日,黄国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陆阿宝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2日。后经多次索要,黄国军均无还款意愿,现已超过还款期限,请求法院判令黄国军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国军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黄国军出具给陆阿宝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本人黄国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陆阿宝借得人民币壹万元,全部本息承担双方约定至2015年11月22日前归还。如本人逾期未还,自愿承担按全部本息的千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该笔借款本人已通过以下方式收取:一、收取现金,金额为壹万元。特立此据借款人黄国军”,借条后附收条,载明“今收到本人向陆阿宝借得的人民币壹万元”。此后,因黄国军未归还该借款,仅支付了部分逾期利息,陆阿宝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陆阿宝提供的借条以及陆阿宝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国军向陆阿宝借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收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黄国军对该借款负有清偿之责。黄国军未能提供归还该借款的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国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陆阿宝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陆阿宝已预交),由被告黄国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阿宝。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袈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