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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与深圳皇朝家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办事处,深圳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3206号原告深圳市龙**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丁*成。委托代理人赵*,深圳市龙**办事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丽,深圳市龙**办事处法律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方*德。委托代理人吴*,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张*丽,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不善而停业,拖欠黄*在、朱*表等67名员工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工资1122908元(人民币,下同),其员工多次讨薪无望,多次到街道办、区政府上访,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原告依据《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3】47号),替被告垫付了黄*在、朱*表等67名员工部分工资合计773315元。上述员工均签署了《工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声明书》,将垫付款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积极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偿付垫付款,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员工工资77331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深圳皇**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原告为其垫付工资的事实,但现在公司经营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皇**有限公司确认其拖欠黄*在、朱*表等67名员工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2015年12月8日,黄*在等32名员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2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2636-26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黄*在等32名员工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577496元。2015年12月9日,朱列标等35名员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2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2668-27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朱列标等35名员工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545412元。上述两裁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员工因讨薪未果,多次上访,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原告依据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2636-2667号、【2015】2668-2702号仲裁裁决书和《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3】47号),替被告垫付了67名员工的部分工资合计773315元。同时,上述员工均签署了《工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声明书》,将垫付款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垫付工资后,积极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偿付垫付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其因经营不善而拒绝支付员工工资,于法无据。被告深圳皇**有限公司拖欠黄*在、朱*表等67名员工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112290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在被告不支付员工工资时,经被告公司员工申请,原告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为被告垫付了工人工资,此后黄*在、朱*表等67名员工享有的工资追偿权、受偿权转归原告享有,原告依法取得该笔已垫付工资款的追偿权和受偿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员工工资7733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龙**办事处为其垫付的员工工资计人民币77331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33元,由被告深圳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 记 员  庞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