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初171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