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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柯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737号原告柯某,无职业。被告史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党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