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柯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737号原告柯某,无职业。被告史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党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