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振辉与姜延飞、吕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辉,姜延飞,吕付平,梁丙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521-1号原告:刘振辉。委托代理人:任永泽,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延飞。被告:吕付平,系姜延飞之妻。第三人:梁丙义。委托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辉与被告姜延飞、吕付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辉撤回对被告姜延飞、吕付平的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振辉负担。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荣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