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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振辉与姜延飞、吕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辉,姜延飞,吕付平,梁丙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521-1号原告:刘振辉。委托代理人:任永泽,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延飞。被告:吕付平,系姜延飞之妻。第三人:梁丙义。委托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辉与被告姜延飞、吕付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辉撤回对被告姜延飞、吕付平的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振辉负担。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荣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