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雷大绘与徐宗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宗岳,雷大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宗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大绘。再审申请人徐宗岳因与被申请人雷大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商终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徐宗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徐宗岳系案涉借款的借款人错误。本案雷大绘与邵莉莉为亲戚,雷大绘转账给徐宗岳的银行卡亦在邵莉莉手中,整个银行转账过程也是雷大绘与邵莉莉联系完成的,徐宗岳对此并不知情。转账完毕邵莉莉即向雷大绘汇款86万元。由此可知,雷大绘与邵莉莉合谋欺诈徐宗岳在借条上签字,然后通过银行转账使得本案的借款人由邵莉莉转为徐宗岳。邵莉莉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二审判决在雷大绘是否涉嫌犯罪还未确定的情况下认为徐宗岳系借款人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邵莉莉交付给雷大绘的款项系邵莉莉归还其先前所欠自身债务错误。案涉借款系邵莉莉于2013年5月20日所借,故邵莉莉支付给雷大绘的款项按时间顺序也应偿还本案150万元,且二审庭审时,邵莉莉也明确表示已还雷大绘86万元。综上,徐宗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徐宗岳向雷大绘借款的事实有徐宗岳出具的借条及相关的银行汇款凭证予以证实,徐宗岳认为其银行卡在邵莉莉手中,款项到帐后即由邵莉莉转出,故本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邵莉莉的主张不应予以采信。至于徐宗岳认为邵莉莉与雷大绘合谋诱骗徐宗岳在借款上签字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徐宗岳的此项理由并不能成立。本案款项的借款人为徐宗岳,而邵莉莉与雷大绘夫妇有其他借款关系,故二审判决关于邵莉莉汇款至雷大绘夫妇的款项系邵莉莉偿还其自己所欠雷大绘夫妇的债务的认定正确。综上,徐宗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宗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童 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关注公众号“”